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推荐性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该标准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SAE J3016《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我国该标准进行了诸多精简与优化。此外,该标准仅为区分不同等级驾驶自动化的框架性标准,涉及具体自动化等级技术需参考其他标准。
一、汽车驾驶自动化各等级定义
基于以下6个要素对驾驶自动化等级进行划分,在汽车驾驶自动化的6个等级之中,0-2级为驾驶辅助,系统辅助人类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主体仍为驾驶员;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人类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当功能激活时,驾驶主体是系统。
1.是否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
2.是否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
3.是否同时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
4.是否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5.是否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6.是否存在设计运行范围限制。
0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emergency assistance)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1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partial driver assistance)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2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combined driver assistance)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conditional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high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ful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表1:各等级驾驶自动化与各要素之间的对比关系
分级 | 名称 | 持续的横纵向运动控制 | 目标和事件探索与响应 | 动态驾驶任务后援 | 设计运行范围 |
0级 | 应急辅助 | 驾驶员 | 驾驶员、系统 | 驾驶员 | 有限制 |
1级 | 部分驾驶辅助 | 驾驶员、系统 | 驾驶员、系统 | 驾驶员 | 有限制 |
2级 | 组合驾驶辅助 | 系统 | 驾驶员、系统 | 驾驶员 | 有限制 |
3级 | 有条件自动驾驶 | 系统 | 系统 | 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 | 有限制 |
4级 | 高级自动驾驶 | 系统 | 系统 | 系统 | 有限制 |
5级 | 完全自动驾驶 | 系统 | 系统 | 系统 | 无限制* |
*排除商业或法律等限制因素
二、相较于SAE J3016进行了诸多精简与优化
一是,将0级命名为“应急辅助”并要求其至少有目标或事件探测能力,可兼具非持续性控制。SAE J3016在驾驶自动化分级中纳入“无自动化”并定义为0级,存在逻辑上的争议;同时,其纳入0级范畴的前方碰撞预警(FCW)、自动紧急制动(AEB)、车道偏离预警(LDW)等均具有一定“自动化”属性且多应用于安全应急场景。本标准将上述功能纳入0级并命名为“应急辅助”,既符合技术实际,又解决了分级逻辑上的争议问题。
二是,将2级命名由“部分驾驶自动化”修改规范为“组合驾驶辅助”。SAE J3016将2级命名为“部分驾驶自动化”,但划归“驾驶辅助”范畴,容易造成理解和认知上的混淆。本标准从级别名称上就明确强调2级驾驶自动化属于“驾驶辅助”范畴,划清与自动驾驶的界限,避免产生误解与误用,同时,准确对应了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兼具横纵向组合控制的特征。
三是,提出设计运行条件(ODC)的概念,将设计运行范围(ODD)、驾乘人员状态和车辆状态统一纳入驾驶自动化系统激活和运行的综合条件描述,更符合技术逻辑和产品设计实际。
四是,针对国内外发生的驾驶自动化相关交通事故,本标准在各驾驶自动化级别中相应强化了安全性因素。例如,针对3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提出“适时采取减缓车辆风险的措施”的技术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需要依赖驾驶员进行接管的3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在设计时也应考虑风险减缓措施,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车辆运行的安全性。我国标准关注驾驶自动化安全性的理念和原则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与重视,在2021版SAE J3016中也有所体现。
三、涉及具体自动化等级技术需参考其他标准
《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作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要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旨在通过技术要求框架的差异性比较对不同等级进行区分,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则以其他标准另行规定,乘、商用车AEB、LKA(0级)系统的标准已发布实施,部分驾驶辅助(1级)、组合驾驶辅助(2级)系统的标准已提交或完成立项,自动驾驶(3级及以上)系统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
行业企业可积极落实标准实施义务,主动采用本标准,切实遵循标准要求分类、分级开发产品,积累应用实践经验,严格规范产品宣传,避免在驾驶自动化等级或能力方面诱导、夸大或不实宣传,建立驾驶员/用户信息告知及应用培训体系,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使用相关功能和服务。
来源:盖世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