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扩大民营经济统战工作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的发展联系服务工作,更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结合北京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市工商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 团体会员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由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市工商联并接受业务指导的民营经济类社会组织。
- 坚持党的领导。团体会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入会条件
- 团体会员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企业家依法办会、自主办会,以:四好“商会(政治引领好、队伍建设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为标准,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
- 团体会员的会长要符合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三强一好”标准,热心商会工作,公道正派;秘书长要政治上可靠,热爱商会工作,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 团体会员应突出思想政治引导、创新经济服务工作、强化守法诚信和社会责任、健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引导会员企业树立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并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乡村振兴。
- 团体会员应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认真做好党员情况调研,积极支持组建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安排专人做好党务工作,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 团体会员重大活动事项及主要负责人变动应及时向市工商联汇报。
- 入会程序
-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申请材料:
- 《北京市工商联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及申请书;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市民政局同意登记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 经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复印件;
- 会员信息入库采集表;
- 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监事长、党组织书记情况介绍,同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会员处负责初审入会申请材料,组织调研小组对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进行调研,了解其运营模式和党建情况、主要负责人思想状况、与会员代表交流座谈。经核实无误后提出同意吸纳为团体的建议,提请市工商联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入会申请予以批准或否决。
- 举办团体会员入会仪式,并授牌。入会仪式可单独举行,也可结合其他会议活动举行。加入团体会员日期从市工商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算。
- 权利和义务
- 团体会员权利:
- 向市工商联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
- 参加市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参观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 向市工商联申请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
- 向市工商联推荐执常委、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政治安排和评优表彰人选;
- 对市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 团体会员义务:
-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 执行市工商联决议;
- 参加市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支持市工商联工作;
- 接受市工商联监督;
- 办理市工商联委托事项。
- 服 务
- 推动具备条件的团体会员成立党组织,指导其党建工作。
- 市工商联年度工作要点、执委会工作报告、工商联工作信息、为伴局政策发布与解读发送团体会员。
- 推荐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座谈会,或以市工商联专报等形式,帮助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全国工商联反映行业发展建议、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诉求。
- 推荐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工商联组织的评选表彰;协调利用工商联系统资源,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等。
- 支持团体会员发挥资源优势,开张民营经济领域相关课题研究,举办专业性论坛。
- 退 会
- 团体会员有退出意愿的,可向市工商联书面申请退出。
- 团体会员不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违反民政部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日常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团体会员,市工商联可劝其退出。
-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被市民政局撤销社团法人资格的,团体会员资格自然终止。除此之外,有以下情的,市工商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其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 超过一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领导班子不团结,无固定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开展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经费,组织缺乏凝聚力和影响力的;
- 不经市工商联同意,以市工商联名义开展各类活动或项目、乱收费的;
- 超过一年不参加市工商联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出时,市工商联收回牌匾、证书。
-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入市工商联的团体会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