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
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约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及自愿加入公约的行业企业。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3.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4.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5.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反上述第三条的规定的,不履行行业自律的,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1.内部训诫;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公开通报;
4.取消会员资格;
5.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商会会员单位及北京市内从汽配经销等相关企业自愿加入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定,如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被消费者投诉售假,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向执行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由执行单位对售假企业进行视情节按第四条规定作出惩处。
第六条 对一般违规违约的企业,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违规违约的目的。
第七条 对继续违规违约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或向理事会建议开除会籍等措施,以维护行业自律的严肃性。
第八条 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处理,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给予企业警告、整改、吊销经营执照等建议。
第九条 对执行行业自律成绩突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给予公开表彰、宣传。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北京汽车配件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